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
Opinions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the Application of Relevant Articles of the Seed Law (Only Title Translated)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
Opinions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the Application of Relevant Articles of the Seed Law (Only Title Translated)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

农办法[2019]1号

2019年1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我部针对近年来各地在执行《种子法》中遇到的共性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花粉是否属于《种子法》规定的种子问题
  根据《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用于繁殖的花粉,属于《种子法》规定的种子。

  二、关于《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如何认定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应当按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一)推广、销售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未经国家级审定通过,也未经省级审定通过的;
  (二)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的;
  (三)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的;
  (四)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的。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