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试行)》的公告

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试行)》的公告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0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35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试行)》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9]1号

2019年1月17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等政策精神,促进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规范发展,提升银行间市场开放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试行)》,经交易商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合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 境外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遵守交易商协会包括《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在内的自律规则。

  第四条 为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提供专业服务的主承销商和承销商、受托管理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及有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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