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9年2月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消费品安全管理,规范缺陷消费品召回,切实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9年3月4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hglc@aqsiq.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3.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消费品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健康、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消费品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消费品,是指销售或提供给消费者用于生活、学习、办公、休闲等用途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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