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9年2月2日

  为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现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4日。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包括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评价性抽检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八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和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抽检信息化建设,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九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抽样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 计划

  第十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评价性抽检的有效衔接。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抽检结果及汇总分析的报送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要求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
  (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三)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
  (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
  (五)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
  (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抽检分离、检管结合原则,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