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9年2月15日

  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起草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的“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2.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zhangqiang@mot.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货运与物流管理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14日。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信、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利用信息共享加强运输安全管理。

  第五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六条 禁止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及国家政策文件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运输作业查验、核准和登记制度,人员安全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对与危险货物托运、承运、装货操作相关的本单位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每月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保存至相关人员离职后十二个月;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第八条 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二章 危险货物托运

  第九条 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民用爆炸物品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第1类爆炸品或者第1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2部分:分类》(JT/T 617.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的要求。
  托运人托运危险性质不明的危险货物,应当向承运人提供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
  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货物,或者谎报危险货物类别,或者将危险货物隐匿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十二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4部分:运输包装使用要求》(JT/T 617.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5部分:托运程序》(JT/T 617.5)等标准要求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托运人委托其他企业或者单位进行包装、充装或者装载的,应当确保其满足本办法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
  托运人应当妥善保存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第十四条 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在所托运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应急联系方式,并保持联系畅通。

  第十五条 托运人托运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或者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分别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文件。
  托运人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
  托运人托运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下同)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三章 例外数量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的特殊规定

  第十六条 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包件测试以及每个内容器和外容器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最大数量应当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要求。

  第十七条 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以及每个内容器或者物品所装的最大数量、总质量(含包装)应当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要求。

  第十八条 以例外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出具满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包装要求的书面声明。承运人应当要求驾驶人随车携带。
  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清单中注明“例外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

  第十九条 以有限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者出具满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包装要求的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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