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

2019年1月29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7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郭树清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驻在国家(地区)不允许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额外措施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识别和评估自身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政策和程序。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要求嵌入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全面覆盖各项产品及服务。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职责划分;
  (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措施;
  (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评价机制;
  (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监督制度;
  (五)重大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六)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保密制度;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等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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