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财金[2020]11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的通知

财金[2019]6号

2019年1月23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更好地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股东向金融机构派出国有股权董事的议案审议工作,切实发挥国有股权董事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我部制定了《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股东向金融机构派出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国有股权董事(以下简称股权董事),是指由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向持股金融机构派出的代表国有股权的董事。
  前款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国家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管理机构,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经营金融类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股权董事应当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素质、专业经验、职业技能和职业操守,并持续学习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金融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深入了解所在金融机构的业务情况,不断提高履职能力,适应股权董事的岗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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