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9年3月14日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发布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ggsglc@saic.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二、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邮编10082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监管司,并在信封上注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三、将意见建议传真至010-68050321。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12日。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发布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发布适用本办法。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第三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科学、准确,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劝诱消费者任意、过量购买和使用产品。

  第四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按照处方药广告管理,其他类别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按照非处方药广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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