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2019年3月14日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现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以下称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的判定标准公告如下:

  一、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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