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User Funds Charged under Emerging Transport Business Models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User Funds Charged under Emerging Transport Business Models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9年3月19日

  为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发展,保障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安全,保护用户权益,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意见征集”点击“关于《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bike@mot.gov.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城市交通管理处(邮编: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3日。

  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发展,加强用户押金(也称保证金)、预付资金(以下统称用户资金)管理,有效防范用户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年第5号)、《交通运输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质检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交通运输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1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新业态是指以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通过服务模式、技术、管理上的创新,整合供需信息,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

  第三条 收取用户资金的交通运输新业态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以及为用户资金提供支付结算、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基于协议,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采用收取用户预付资金方式提供服务的,预付资金的存管和使用应当依法合规。

  第五条 运营企业承担保障依规存入其专用存款账户用户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银行承担保障存入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押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运营企业与用户可通过协议明确用户资金的孳息归属。

  第二章 用户资金管理

  第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其中国大陆注册地的银行分别开立全国唯一的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统称专用存款账户),由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作为存管银行(以下称存管银行)存管用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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