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2019年3月21日

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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