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公告
Announcement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2019] No.68 -- Announcement on Issuing the Code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Operation Sites (Venues) under Customs Supervision (Only Title Translated)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公告
Announcement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2019] No.68 -- Announcement on Issuing the Code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Operation Sites (Venues) under Customs Supervision (Only Title Translated)
  
[律商网注]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号--关于修订《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和《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

2019年4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划分为:
  (一)监管作业场所,包括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
  (二)集中作业场地,包括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等。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划分为:
  (一)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包括车体及轮胎消毒场所、核生化监测处置场所、指定检疫车位、指定检疫廊桥或指定检疫机位、检疫锚地或泊位、指定检疫轨道等。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设置规范》(附件1)。
  (二)查验作业区,该功能区以查验为主,配套设置必要的储存区、暂时存放区、扣检区、技术整改区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涉及运营进口汽车、普通食品、进口冷链食品、进境食用水生动物、进境水果、进境木材、进境粮食、进境种苗、进口废物原料、供港澳鲜活产品、血液等特殊物品、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等业务,以及有公路口岸客车进出境的,相应的查验作业区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附件2)。
  (三)检疫处理区,该功能区以检疫处理和卫生处理为主,配套设置必要的查验区、存放区等。包括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进境大型苗木检疫处理场等,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检疫处理区设置规范》(附件3)。

  四、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适用原则:
  (一)以水路、航空、铁路、公路运输方式办理货物进出境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当适用本规范中对应的运输方式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二)以快递方式办理货物进出境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当优先适用本规范中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三)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等集中作业场地,应当适用本规范中对应的海关集中作业场地设置规范。
  (四)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应在满足上述对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满足对应功能区的设置规范的要求。
  (五)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或跨境电子商务一般出口业务的监管作业场所应按照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或者邮检作业场地规范设置。

  五、2个及以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在同一区域内的,在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设置统一的隔离围网(墙)和通道出入卡口;同一区域内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之间应当建立隔离设施以及设置区分标识。

  六、设置在同一口岸监管区内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在满足开展海关监管作业要求的条件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共同使用有关的技术用房。

  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应建立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监控摄像头及相应系统,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八、从事保税货物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活动的作业场所,不适用本规范。

  九、法律法规对有关场所、场地或区域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海关实施本规范的规定不妨碍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职责。

  第二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第一节 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一、封闭及卡口设置
  (一)应当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设立高度不低于2.5米的隔离围网(墙)。
  (二)凡需以公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应当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

  二、场地设置
  (一)具有储存或者装卸、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或场地,配备相应设施,并且设置明显区分标识。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