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Draft Amendment to the Measures for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Security of the Postal Industry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交通运输部关于《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Draft Amendment to the Measures for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Security of the Postal Industry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交通运输部关于《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9年5月15日

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邮政行业安全生产,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我们起草了《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的“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网址:http://zqyj.chinalaw.gov.cn/index。

  2.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上方“互动”,点击“意见征集”,选择“关于《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登陆国家邮政局网站(网址:http://www.spb.gov.cn),进入首页右上方“互动”,点击“意见征集”,选择“关于《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4.电子邮箱:liushengzhong@spb.gov.cn。

  5.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8号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安全监管处,邮编10086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15日。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邮政行业安全生产,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经营和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及与此相关的安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环境保护理念,保障寄递渠道畅通和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确保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和邮政行业从业人员人身安全。

  第四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邮政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应当对使用本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的安全保障实行统一管理,制定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等安全管理制度,监督使用本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落实国家关于邮政行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 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利用邮件、快件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邮件、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邮件、快件,不得损毁邮政与快递服务设施或者影响邮政与快递服务设施的正常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实施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通信与信息安全

  第九条 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邮件、快件时,应当对用户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寄递详情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用户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

  第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并作出验视标识。
  依照国家规定需要用户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的,前述企业应当要求用户提供凭证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用户交寄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邮件、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
  对其中依法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对已经收寄的不需要没收、销毁的禁寄物品以及一同查处的禁寄物品之外的物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与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取得联系,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邮件、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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