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ransportation of Spent Fuel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交通运输部关于《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ransportation of Spent Fuel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交通运输部关于《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9年5月24日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乏燃料公海铁联运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我部起草了《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的“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2.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zhangqiang@mot.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货运与物流管理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24日。

  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核电站乏燃料(以下简称乏燃料)运输管理,保障乏燃料运输安全,促进我国核能事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乏燃料公路、铁路、水路及多式联运的运输活动及相关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职责分工进行监督管理:
  (一)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乏燃料运输管理活动,审查核发乏燃料管理相关文件,监督有关保密措施。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乏燃料运输活动的核应急管理,审查批准乏燃料运输应急预案。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国家救援力量对乏燃料运输事故应对处置工作提供支援。
  (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乏燃料公路、水路、铁路运输及多式联运,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乏燃料公路、水路运输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协调乏燃料公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及海运船舶通航的管理工作。
  (三)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核发乏燃料道路运输批准文件,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乏燃料道路运输的实物保护实施监督,依法处理可能危及乏燃料安全运输的事故。
  (四)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乏燃料运输活动核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乏燃料运输容器相关许可、乏燃料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审批,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参与乏燃料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与处置。
  (五)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乏燃料铁路运输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乏燃料铁路运输。

  第二章 运输审批

  第四条 托运人应按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向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乏燃料转移、启运等审批手续。

  第五条 通过道路运输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托运人和接收人处置乏燃料的有效证明;
  (二)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出具的辐射监测报告;
  (三)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批准书;
  (四)托运人、承运人签订的乏燃料道路运输服务合同,托运人自行运输的除外;
  (五)承运人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资质证明,承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押运员资格证明;
  (六)乏燃料的类型、数量,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七)乏燃料道路运输实物保护方案。

  第六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乏燃料道路运输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乏燃料道路运输批准文件后,应当及时将批准文件抄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 托运人在实施乏燃料运输活动前须获得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乏燃料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的批准,乏燃料启运前,托运人应当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辐射监测并完成相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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