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的公告》 (中基协发〔2023〕1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基协发[2019]4号

2019年6月3日

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机构:

  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监会工作部署,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及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关于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专户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直投基金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

  各机构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协会报告(联系邮箱:zgcpb@amac.org.cn)。

  特此通知。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进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运行信息,接受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备案材料和运行信息,对备案材料和运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
  接受备案不代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产品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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