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9年6月26日

  为切实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有关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7月25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邮件发送至:liuxiaoyi@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楼,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司(邮政编码:10003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是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进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的活动。

  第四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严格、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受理、审评工作,可组织食品安全、食品加工、营养和临床医学等领域专家进行论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现场核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本行政区域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现场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与注册相关的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注册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为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企业或者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
  申请人应当具备与所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相适应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具有完整生产工艺,符合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对出厂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实施逐批检验。

  第八条 申请注册产品配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提供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研发与论证报告和充足依据。
  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质文件;
  (三)原辅料的质量安全标准;
  (四)产品配方;
  (五)产品配方研发报告;
  (六)生产工艺说明;
  (七)产品检验报告;
  (八)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的材料;
  (九)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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