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律商网注]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3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5号

2019年6月30日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2018年6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
  商务部部长:钟 山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说明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

  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四、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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