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9年7月10日

  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监管总局开展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现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第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具体网址:http://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第二,发送电子邮件至fg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7月24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方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辖市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成员出资总额;
  (四)业务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使用“专业合作社”字样,并参照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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