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Provisions on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Safety of Roll-on/Roll-off Ships at Sea (Only Title Translated)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Provisions on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Safety of Roll-on/Roll-off Ships at Sea (Only Title Translated)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

2019年7月1日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6月26日经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对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滚装船舶、船员

  第四条 滚装船舶应当依法由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相应检验证书、文书。
  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滚装船舶检验,应当注重对以下内容进行测定或者核定:
  (一)滚装船舶船艏、船艉和舷侧水密门的性能;  
  (二)滚装船舶装车处所的承载能力,包括装车处所甲板的装载能力及每平方米的承载能力;  
  (三)滚装船舶装车处所、客舱等重要部位的消防系统和电路系统;  
  (四)滚装船舶系索、地铃、天铃及其他系固附属设备的最大系固负荷;  
  (五)滚装船舶车辆和货物系固手册;  
  (六)滚装船舶救生系统和应急系统。

  第五条 滚装船舶开航前,应当按照滚装船舶艏部、艉部及舷侧水密门安全操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对乘客、货物、车辆情况及滚装船舶的安全设备、水密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如实记录。
  中国籍滚装船舶按照前款规定完成检查并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由船长签署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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