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此文件已被修改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2019年8月8日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3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肖亚庆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七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第八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方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九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抽检结果及汇总分析的报送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