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此文件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已被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此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2019年8月8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7月3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肖亚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事项后的衔接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下列规章作出修改: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