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药监药管[2019]34号

2019年8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了《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国食药监市[2006]379号)同时废止。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批准生产、经营、使用药品开展的质量抽查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是对上市后药品监管的技术手段,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法、公正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对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药品质量开展抽查检验,并对地方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进行指导。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环节以及批发、零售连锁总部和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的药品质量开展抽查检验,组织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行政区域内零售和使用环节的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承担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部署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任务。

  第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所需的检验任务。

  第六条 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不得干扰、阻挠或拒绝抽查检验工作,不得转移、藏匿药品,不得拒绝提供证明材料或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七条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根据监管目的一般可分为监督抽检和评价抽检。监督抽检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对质量可疑药品进行的抽查检验,评价抽检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评价某类或一定区域药品质量状况而开展的抽查检验。

  第二章 计划制定

  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按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统筹兼顾、有效覆盖的要求对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应当与国家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相互衔接,各有侧重,在扩大覆盖面的同时,避免重复。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突出属地药品监管工作要求。

  第十条 根据监管情况的变化,组织抽查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对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可以将下列药品作为抽查检验重点:
  (一)本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的;
  (二)既往抽查检验不符合规定的;
  (三)日常监管发现问题的;
  (四)不良反应报告较为集中的;
  (五)投诉举报较多、舆情关注度高的;
  (六)临床用量较大、使用范围较广的;
  (七)质量标准发生重大变更的;
  (八)储存要求高、效期短、有效成分易变化的;
  (九)新批准注册、投入生产的;
  (十)其他认为有必要列入抽查检验计划的。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