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3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ree Documents Including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Organization of Urban Rail Transit Operations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3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ree Documents Including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Organization of Urban Rail Transit Operations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3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9年9月9日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制度体系,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研究起草了《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3个文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意见征集”点击“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3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2328@mot.gov.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处(邮编: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22日。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行车组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应以保障安全为原则,以服务运营为目标,坚持集中指挥、逐级负责。

  第二章 行车组织基础

  第四条 运营单位应统筹内部各专业部门,合理制定行车计划,内容包括列车运行图、车辆运用计划、施工作业计划、乘务计划等。其中,共线、跨线运行线路的行车计划应合并制定。
  运营单位应做好土建工程、车辆、供电、信号等设施设备的调试和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各设施设备系统能够按照最高设计能力稳定运行,充分满足行车组织需要。
  运营单位应建立行车指标统计分析制度,对行车计划持续改进和优化。

  第五条 列车运行图是行车组织工作的基础,运营单位应组织内部各部门严格根据列车运行图的要求开展运营生产工作,保证列车按图运行。列车运行图的编制应以满足客流需求为导向,综合考虑线路客流规律及线网衔接等因素,有效发挥线路能力,经济合理地运用车辆和安排施工维修时间,确定线路运营时间及各时段的行车间隔、停站时间、行车交路等。
  列车运行图应保持相对稳定,需要常态化延长运营服务时间或缩小行车间隔的,运营单位应充分论证运用车数量、线路条件等设施设备能力及施工维修时间、人员配备需要等情况,确保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方可组织实施。
  计划和实际列车运行图应至少保存2年。

  第六条 行车指挥层级自上而下分为线网监控级、线路控制级和现场执行级,下级服从上级指挥。线网监控级负责监控线网运行状态、统筹线网运营生产、指挥应急情况下线网列车运行调整,以及对外联络协调。线路控制级负责本线路的运营状态监控、运行调整和应急指挥。现场执行级负责具体执行行车计划及应急处置。

  第七条 列车应按右侧单方向运行。
  原则上,直线型线路行车方向以自西向东、自南向北为上行,环形、半环形线路以外环(逆时针方向)为上行;另一方向为下行。对角线方向线路应按照东西方向及南北方向线路区段所占比重,以比重较大的区段方向判定上、下行。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载客列车、空驶列车、调试列车和其他列车。开往事故现场救援、抢修、抢救的列车,应优先办理行车。

  第九条 行车调度命令应由行车调度人员发布,行车各相关岗位人员必须服从指挥,严格执行调度命令。
  行车调度命令分为口头命令和书面命令,书面命令包含纸质命令和电子命令,特殊情况下可先用口头命令,事后补发书面命令。口头命令要素应包含发令人、命令内容、受令对象;书面命令要素应包含发令日期、时间、命令号码、受令对象、命令内容、复诵人、发令人。
  发令人应通过具备追溯功能的渠道发布命令,口头发令应使用普通话和行车标准用语,一事一令,受令人应复诵,多人受令时应指定1人复诵。口头命令录音至少保存3个月,书面命令记录至少保存3年。

  第十条 行车组织方法包括移动闭塞法、准移动闭塞法、进路闭塞法、电话闭塞法和时间间隔法等。行车调度人员应根据信号系统具备的功能层级,由高至低使用相应的行车组织方法。
  移动闭塞法或准移动闭塞法的行车凭证为车载允许信号。进路闭塞法的行车凭证为地面信号机显示的允许信号,一条进路内两个同方向相邻信号机间只允许一列车占用(列车救援时除外)。电话闭塞法应使用纸质行车凭证,启用前应准确掌握故障影响区域内所有列车位置且所有列车停在站线、辅助线,进路准备妥当;一站一区间或车辆基地至相邻车站只允许一列车占用(列车救援时除外),首列车应限速25km/h运行。
  时间间隔法适用于采用目视人工驾驶的有轨电车等线路。

  第三章 正常行车

  第十一条 运营开始前,相关岗位人员等应确认施工核销、线路出清、设备状态、行车计划准备等情况并报行车调度人员。行车调度人员确认具备运营条件后,方可发令开始运营,并安排空驶列车限速轧道。轧道确认线路安全后,方可发令载客运营。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合理安排司乘人员工作时间,单次值乘的驾驶时长不应超过2小时。
  运营单位应配备酒精检测等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毒品检测设备,在出勤时通过检测、问询等方式对司乘人员状态进行检查。
  列车进站时,司乘人员应确认列车在车站指定位置停稳后方可开启车门;列车启动前,应通过目视或其他技术手段确认车门关闭。

  第十三条 车站行车人员应做好日常行车监控。当切除列车自动防护(ATP)或采用点式ATP运行等特殊情况时,车站行车人员应根据调度命令,严密监控列车运行和站台情况,遇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对未设置车站行车人员的有轨电车线路,应设置必要的通信和视频监控设备,对车站状态进行有效监控。

  第十四条 同一段运营线路经停配属于不同线路的载客列车,乘客可同站或同站台实现换乘的运行方式为共线运行。共线段接口站发车时,车站行车人员应确认发车进路与列车计划目的地的一致性。发车进路方向出现异常时,行车调度人员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变更进路。共线段车站客运人员应根据列车运行方向做好导乘服务,保障安全乘降。

  第十五条 配属于不同线路的载客列车,经线间联络线运行至另一条线路继续运营的运行方式为跨线运行。组织跨线行车时,列车跨线后的行车方向应与另一条线路列车保持一致。两条线路列车相互跨行时,不得使用同一条联络线组织双向跨行。联络线接口站发车时,车站行车人员应确认发车进路与列车计划目的地的一致性。发车进路方向出现异常时,行车调度人员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变更进路。

  第十六条 车辆基地应确保运用车状态良好,优先保障接发列车作业。调车时严禁溜放调车,停车时应做好防溜措施,动车前应确认防溜措施已撤除。铁鞋、止轮器等防溜工器具应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运营期间需进入行车区域、动用行车设备及进行影响行车的施工的,应经行车调度人员批准。对于可能侵入接触轨安全防护距离内的作业,行车调度人员应会同电力调度人员确认相关区域接触轨停电后,方可批准进入该区域。
  人员进入行车区域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进入全自动运行线路行车区域的,还应先激活相关区域的人员防护开关。

  第十八条 运营结束后,行车调度人员应根据列车运行图组织列车退出服务,并做好当日行车记录和相关统计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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