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生产”概念的法律适用意见
环法规函[2019]101号
2019年8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生态环境局: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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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法规函[2019]101号
2019年8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生态环境局: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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