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评估程序》《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化试点管理实施细则》《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系族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公开征求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评估程序》《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化试点管理实施细则》《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系族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公开征求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评估程序》《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化试点管理实施细则》《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系族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2019年9月11日

  为贯彻落实《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0号令),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行业创新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评估程序》《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化试点管理实施细则》《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系族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10月11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个人需署名,单位需加盖公章,并留联系方式)进行反馈。

  联系方式:
  传真:010-66013708,邮箱:qiche@miit.gov.cn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评估程序(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创新,促进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其产品不能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时,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并按照本程序进行评估。

  第三条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
  (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说明,以及无法满足相关准入条件要求的情况说明;
  (三)与豁免相关的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与现行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等效性的说明,以及风险评估报告。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组织技术委员会对受理的准入条件豁免申请进行评估。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由汽车及相关行业的重点企业、机构、院校的专业人员(以下简称“专家”)组成。
  专家应当拥有高级技术职称、具有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工作认真负责、清正廉洁。
  技术委员会专家由所在单位、装备中心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核聘,聘期三年。

  第七条 装备中心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企业评估其豁免申请的技术委员会专家的组成。对于存在利益相关的技术委员会专家,申请企业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合理回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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