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9年9月20日
为适应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中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g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执法监督规定”字样。
3.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0。信封上请注明“执法监督规定”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10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议、督促、纠正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机构依照职责实施相关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 执法监督应当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行政执法公示情况;
(六)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情况;
(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情况;
(九)行政执法中是否存在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越权执法等行为;
(十)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
2019年9月20日
为适应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中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g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执法监督规定”字样。
3.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0。信封上请注明“执法监督规定”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10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议、督促、纠正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机构依照职责实施相关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 执法监督应当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行政执法公示情况;
(六)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情况;
(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情况;
(九)行政执法中是否存在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越权执法等行为;
(十)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