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Culture and Tourism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Interim Provisions on Administration of Online Tourism Business and Services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Culture and Tourism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Interim Provisions on Administration of Online Tourism Business and Services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9年10月8日

  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在线旅游市场秩序,促进在线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我部研究起草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邮编:100020)。来信请注明“《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wlscjgc@mct.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10日。

  附件1: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在线旅游市场秩序,促进在线旅游行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旅游经营或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仅提供交通服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主体界定】本规定所称在线旅游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或通过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网络经营场所、发布相关信息和提供交易机会等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本规定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取得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许可,通过平台经营者从事旅游服务活动的法人。

  第四条【应急机制】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防范及应急预案,通过舆情搜集、目的地警示等方式,结合具体旅游活动,及时排查旅游产品和服务中的安全隐患,切实做好旅游安全宣传、风险预警与防范、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平台内容审核义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上传至平台,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展现的全部信息内容进行审核。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鼓励采用先审后发的管理制度,确保平台信息内容安全。

  第六条【管理部门】文化和旅游部依法负责全国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其他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在线旅游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和处罚工作。

  第二章 运营

  第七条【实际经营许可】实际从事招徕、组织、接待线下旅游活动,提供《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旅游相关服务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八条【资质审核】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进行核验并依法进行登记。未经平台核验和登记的经营者不得在平台内从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
  前款规定的审核和登记范围包括: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许可、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实际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平台经营者对上述信息进行线下真实核验后,应当建立档案登记制度并定期核验和对外公示。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