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质量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事故报告的补充通知
质函[2019]5号
2019年10月8日
各有关生产者和单位: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市监质函[2019]531号),为强化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召回监管,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事故报告制度,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生产者获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在中国市场发生冒烟、起火事故的,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如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事故基本信息,包括《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信息表(试行)》(见附件)中第一项至第五项。
......
质函[2019]5号
2019年10月8日
各有关生产者和单位: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市监质函[2019]531号),为强化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召回监管,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事故报告制度,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生产者获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在中国市场发生冒烟、起火事故的,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如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事故基本信息,包括《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信息表(试行)》(见附件)中第一项至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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