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Circular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Evaluation of the Practicing Capacity of Securities Companies for Corporate Bond Business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Circular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Evaluation of the Practicing Capacity of Securities Companies for Corporate Bond Business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Only Title Translated)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1]21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9]283号

2019年10月18日

各证券公司:

  为促进证券公司提升公司债券业务能力和质量,增强公司债券业务风险控制实效,协会经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形成了《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该办法已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协会将在每年发布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通知时,公布公司债券制度清单,作为公司债券制度建设指标的计分依据。首次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将于2020年启动。

  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公司提升公司债券业务能力和质量,增强公司债券业务风险控制实效,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是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制度建设、人员配备、业务能力、合规展业情况、风险控制实效以及服务国家战略情况,对证券公司公司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的执业能力进行评价。

  第三条 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接受能力评价,但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未满三年的除外。

  第四条 协会负责组织开展能力评价工作,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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