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Implementing Rules for the Regulations on Plant Quarantine (Agriculture Part) (Revised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农业农村部关于《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Implementing Rules for the Regulations on Plant Quarantine (Agriculture Part) (Revised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农业农村部关于《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9年10月22日

  为了进一步完善植物检疫监管制度,适应农业植物检疫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农业农村部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进入上方“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中的“部门规章草案”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www.moa.gov.cn),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集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gslfc@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植保植检处(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22日。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植物检疫工作,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植物检疫。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植物检疫体系建设,保障植物检疫机构所需的人员、经费、设施设备,制定植物疫情防控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桑、茶、糖料、蔬菜、烟草、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中药材、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类、绿肥、热带作物、食用菌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繁殖材料,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以及可能被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其他限定物和场所。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和发布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对以下事项开展有害生物风险评估:
  (一)制定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二)开展国(境)外引进农业植物种子审批;
  (三)制定重大农业植物检疫措施;
  (四)其他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

  第八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植物检疫员。植物检疫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发给植物检疫员证。
  植物检疫员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植物检疫制服、佩戴植物检疫标志、出示植物检疫员证。

  第九条 对在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植物检疫机构可以予以表彰。

  第二章 疫情监测、报告与发布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植物疫情监测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疫情监测点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植物疫情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监测计划,制定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工作。
  对列入全国和省级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的有害生物,应当开展定点监测和定期调查。对其他高风险的有害生物,应当开展专项调查。
  在科研活动中,发现疑似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当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对新发现的疑似疫情,应当按以下情况进行确认:
  (一)境外新传入或境内新发现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由农业农村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确认;
  (二)国内已发生、但属省级行政区域内首次发生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确认;
  (三)其他新发生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由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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