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Lette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Natural Resources on Seeking Comments on the Measures for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during and after Geological Survey Activities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Lette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Natural Resources on Seeking Comments on the Measures for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during and after Geological Survey Activities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自然资办函[2019]1922号

2019年11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有关司局,其他有关单位:

  为加强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推动行业诚信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部起草了有关管理办法,并于2019年6月4日发函广泛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自然资办函[2019]956号)。经汇总分析,并修改完善,现再次送你单位书面征求意见。请于11月30日前将意见返回部地质勘查管理司。

  联系人:董大啸 王华兵
  010-66557109(电话),010-66558542(传真)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地质 勘查管理司
  邮 编:100812

  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管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查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勘查活动】 地质勘查活动是指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资源供给、环境保护、防灾减灾以及其他生产生活需要,运用地球科学理论和相关技术、方法、手段,对客观地质体或矿产资源进行调查、勘查、监测、测试、评价、科学研究及相关的技术服务等行为或过程。

  第四条【监管原则】 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应当遵循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依法依规运用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手段,构建地质勘查单位及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五条【部级职责】 自然资源部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全国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统一建设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
  (三)制定、修订地质勘查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
  (四)指导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方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单位的信息填报公示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单位基本情况;
  (三)制定、修订地质勘查地方标准规范;
  (四)日常管理地质勘查活动异常名录和黑名单;
  (五)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单位投诉举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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