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9年11月9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依法加强和完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原电监会28号令)修订工作,研究起草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2月9日,有关单位、行业协会及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请传真至010-63976532,或将电子邮件发送至yangmeng@nea.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除国家能源局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分类与分级

  第六条 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 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八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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