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9年11月11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该司法解释,使其更加符合立法原意,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的修改意见反馈可采取书面寄送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并请在提出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赵雅丽,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邮箱zgfy19@163.com,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10日。

  特此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主体

  第一条【首负责任制的范围】
  【方案一】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请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损失,被诉的生产销售者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中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方案二】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诉请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损失或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被诉的生产销售者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中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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