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2019年10月26日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有效配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落实工作,现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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