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对《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Public Comments Sought on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Railway Radio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公开征求对《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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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对《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2019年11月20日

  为了加强铁路无线电管理,保证铁路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铁路局起草了《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12月22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
  电 话:010-68205087(传真)
  电子邮箱:law@miit.gov.cn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

  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无线电管理,保证铁路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行业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铁路局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铁路行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负责企业内部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铁路局以及有关铁路运输企业联合建立国家铁路无线电频率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健全铁路无线电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国铁路无线电频率保护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铁路运输企业联合建立本地区铁路无线电频率保护工作长效机制,负责协调处理本地区铁路无线电干扰查处等事宜。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五条 铁路行业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无线电频率除外。

  第六条 申请取得专门用于铁路运营指挥调度、列车运行控制等涉及铁路运营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国家铁路局可以在铁路有关政策要求和技术标准中细化相关许可条件。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前款规定的无线电频率规划的统筹,国家铁路局负责会同有关铁路企业制定具体的使用规划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国家铁路局负责实施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对国家铁路局实施的铁路无线电频率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委托国家铁路局实施许可的无线电频率范围,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国家铁路局应当将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情况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审批权限对铁路行业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实施许可。

  第八条 铁路行业使用无线电频率,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审批权限,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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