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Measures for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Food Labels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Measures for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Food Labels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9年11月21日

  为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9年12月20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pscszh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邮政编码:1008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加强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食品标识标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注或者随附于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辨识和说明食品基本信息、特征或者属性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食品标识包括标签、说明书。

  第四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标识基本要求

  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持久,易于辨认和识别。

  第六条 食品标识标注字体和标志颜色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从底面反射回的光线的百分比与从印刷体反射回的光线的百分比之间的差异应当尽可能大,原则上应当不低于70%。

  第七条 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标志、警示语或者注意事项等,应当标注在食品标识的显著位置,并使用较大的字体或者用特别的符号、颜色进行标示。

  第八条 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九条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十条 食品销售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且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汉字。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对应的中文。

  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所用的计量单位应当为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三条 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2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保健食品销售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应当至少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注册号或备案号、规格、保质期、注意事项、贮存条件、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非单独销售的包装至少应当标注保健食品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上标注内容的,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十四条 进口食品应当有中文标识,中文标识应当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粘贴、印刷或者标注在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再次加贴中文标识。

  第十五条 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标识不得使用专供或者强调更适合婴幼儿、儿童、老人、孕妇等特定人群的文字表述。

  第三章 食品标识标注内容

  第十六条 食品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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