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9]42号

2019年11月22日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工具创新和发行相关制度,现将《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有序推进相关实施工作:

  一、商业银行已发行的所有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即存量优先股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适用原合同所约定的触发事件。

  二、商业银行已发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适用《指导意见》修订稿第二部分第(五)条“损失吸收顺序”相关要求。

  三、对于《指导意见》修订稿印发前已获批但尚未发行的资本工具,商业银行可在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后,按照《指导意见》修订稿相关内容调整发行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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