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9]103号

2019年11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精神和任务要求,我们制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精神及相关任务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自由贸易试验区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申办报告。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承诺书。
  办理程序:1.申请。举办者向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2.告知。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向举办者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3.承诺。举办者签署承诺书。4.审批。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办学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涉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2.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的管理,优化审批服务。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4.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二、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设立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2015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规定的条件。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