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Agricultural Film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Agricultural Film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9年12月6日

  为建立健全农用薄膜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我部起草了《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www.moa.gov.cn),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集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gslfc@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资源环境处(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6日。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农用薄膜污染,加强农用薄膜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用薄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和棚膜。

  第三条 农用薄膜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农用薄膜污染防治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农用薄膜生产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用薄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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