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意见
Opinions on Strengthening the Operating Security Management of Navigation Structures and Shipping Hub Dam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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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意见

交水规[2019]19号

2019年11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现就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平安航道”建设,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高安全监管能力,加强跨部门联动协作、信息共享,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包括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等)要依法履行所辖航道上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直接管理的水库(航运枢纽)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并履行大坝主管部门职责;对隶属关系已脱离本部门的航运枢纽大坝,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协调移交大坝主管部门职责和大坝安全监管职责(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监管职责除外),在未移交之前要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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