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Circular on Revising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Funds for Formulation and Revision of National Standard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Circular on Revising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Funds for Formulation and Revision of National Standard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9]447号

2019年12月27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场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7]2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以下称标准经费),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
  标准经费原则上对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成本进行补助。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保证落实必要的配套资金。
  标准经费列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称市场监管总局)部门预算,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标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安排,规范使用。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标准计划,科学合理安排标准经费,规范标准经费的使用,保障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有效开展。
  (二)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标准经费重点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重要标准,主要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推荐性国家标准中的基础通用类、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标准,并按照“重大”、“基础通用”和“一般”三种类别进行补助。
  (三)专款专用,追踪问效。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标准经费后,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标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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