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Standardized Notes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Standardized Notes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0年2月14日

  为规范标准化票据融资机制,更好服务中小企业和供应链融资,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邮编:100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标准化票据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cshbpjc@pbc.gov.cn。

  3.将意见传真至:010-6601642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14日。

  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标准化票据业务,支持中小金融机构流动性,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和供应链金融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票据,是指存托机构归集商业汇票组建基础资产池,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而创设的受益证券。

  第三条 标准化票据的创设和交易应根据市场需要,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 标准化票据属于货币市场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标准化票据实施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参与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存托机构,是指为标准化票据提供基础资产归集、管理、创设及信息服务的机构。
  存托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存托协议约定,为每只标准化票据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协助完成标准化票据相关的登记、托管、兑付、信息披露等,督促原始持票人、承兑人、承销商等相关机构履行法律规定及存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六条 存托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票据和债券市场业务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
  (二)具有与开展标准化票据存托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内控制度和业务设施等;
  (三)财务状况良好,组织机构健全,内部控制规范,风险管理有效;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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