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7号

2020年5月24日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于2020年4月21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3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 郭树清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银保监会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对银行保险机构及银保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银保监会可以依法授权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银保监局在银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法授权银保监分局实施行政许可。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以被授权机构的名义作出。
  银保监局在银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银保监分局在银保监会、银保监局授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条 银保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效率及便民的原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审慎监管原则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银保监会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银行保险机构及银保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许可事项,业务许可事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保险业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第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分为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三个环节。

  第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以下操作流程实施行政许可:
  (一)由银保监会、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其中一个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
  (二)由银保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
  (三)由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
  (四)由银保监会受理,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审查并决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人应按照银保监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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