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联合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联合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联合公告

2020年6月29日

  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居民个人跨境投资便利化,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决定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以下简称“跨境理财通”),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跨境理财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居民个人跨境投资粤港澳大湾区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按照购买主体身份可分为“南向通”和“北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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