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Announcement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Measure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Food-related Product Quality Safety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Announcement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Measure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Food-related Product Quality Safety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0年7月29日

  为适应新形势下对食品相关产品监管的需要,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0年8月31日前反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 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hangliang@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3.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马甸办公区产品质量监督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使用环节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第三条(监管原则)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主体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和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

  第六条(依法生产和销售)生产和销售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禁止条款)禁止生产和销售下列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法原料和添加物,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相关产品;
  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料和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相关产品;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和失效、变质的食品相关产品;
  (四)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的食品相关产品;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第八条(责任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原料控制、生产过程控制、仓储控制、产品出厂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环节控制等食品相关产品过程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过程控制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和所生产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他强制性标准。
  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控制和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标签标识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应当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九条(质量安全合格承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在严格执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生产和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质量安全合格承诺内容至少包括:
  (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
  (二)生产者或销售者信息(名称、负责人、产地、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信息);
  (三)生产或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类别;
  (四)产品标识和执行标准;
  (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六)承诺声明;
  (七)其他相关信息。
  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验的,可在质量安全合格承诺上标示。鼓励有条件的主体附带电子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追溯二维码等。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承诺声明是指不使用非法原料和添加剂,以及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和销售食品相关产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失效或变质的、伪造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的食品相关产品;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电子化管理)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辖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名录数据库,包括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类别、生产品种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可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电子化管理。

  第十一条(承诺监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出具质量安全合格承诺纳入监督检查中,检查是否按要求出具质量安全合格承诺及质量安全合格承诺的真实性。对于虚假出具质量安全合格承诺的纳入信用管理。

  第十二条(培训)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对职工进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依法从事生产活动。

  第十三条(自查制度、原辅料管理)食品相关产品的原辅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原辅料的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管理和控制要求。应建立完善的出入库记录,保存相应的采购、验收、贮存、使用及运输记录。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对原辅料、配方和生产过程进行安全性评估及验证,明确生产过程中影响产品安全的关键环节,建立控制措施及可追溯性记录,确保生产的产品符合第六条要求。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安全状况进行检验评价。根据相关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并保留相关检验记录。应建立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应处置。
  各相关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条(食品相关产品标签)食品相关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应清晰、真实,不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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