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就《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rademark Agency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就《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rademark Agency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就《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0年9月24日

  为增强立法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起草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或者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10月24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围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体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tiaofasi@cnipa.gov.cn。

  三、传真:(010)62083681

  四、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二处,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商标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标代理相关概念】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依法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无效宣告、复审、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诉讼等商标事宜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在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商标代理行为规范】 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从业,提升商标代理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商标代理市场正常秩序。

  第四条【行业组织】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是商标代理行业的自律性社会团体。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严格行业自律,组织引导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依法规范行为,维护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备案管理】 为保障委托人利益,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六条【办理备案】 商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二)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姓名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变更备案】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实际发生变化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登记、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变更备案,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第八条【注销备案】 商标代理机构注销营业执照、变更经营范围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登记注册被撤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永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备案。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营业执照注销、变更前,或者自接到吊销通知书、撤销通知书、永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通知委托人办理商标代理变更,或者经委托人同意与其他已经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签署业务移转协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商标代理机构未及时注销备案的,可以注销其商标代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办理和公示】 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的备案、变更备案或者注销备案材料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并通知该商标代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变更备案和注销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商标代理行为规范

  第十条【基本原则】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不得采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不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商标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申请注册或者受让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也不得通过另行设立市场主体等其他方式变相从事上述行为。

  第十一条【管理制度】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恶意申请筛查、投诉处理、保密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规范本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履行管理职责,对本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范,以及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基本事项公示】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突出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商标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宣传、承办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平台突出位置公示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备案情况、经营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

  第十三条【利益冲突审查】 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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