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

1998年11月4日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1998]第10号发布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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