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淮府办[2016]74号

2016年9月1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行为,促进土地储备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压缩现有土地储备机构
  为提高土地储备工作效率,精简机构和人员,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统一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对于重复设置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压缩归并的基础上,按规定重新纳入土地储备名录管理。鉴于土地储备机构承担的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等工作主要是为政府部门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原则,应当将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将现有土地储备机构中从事政府融资、土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二级开发业务部分,从现有土地储备机构中剥离出去或转为企业,上述业务对应的人员、资产和债务等也相应剥离或划转。上述工作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组织、编制、人社、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等机构提出具体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
  按照《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规定,各地区应当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