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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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合函〔2019〕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合函〔2016〕987号

2016年12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统计局、外汇局,有关企业、单位:

  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1999年第4号)的规定,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合近两年我国对外投资的特点以及对外投资业务发展情况,在2016年开展境外主要矿产资源及国际产能合作领域情况专项统计调查的基础上,对2015年1月印发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总说明”部分
  (一)在“(六)组织方式和渠道”中增加“商务部负责对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以保证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二)在“(七)填报要求”中增加:
  1、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单位须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的需要及工作量,配备统计人员(专职或兼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及办公设备;
  2、拒绝提供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境内投资者,其行为将被纳入对外投资合作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并在商务部网站进行公示;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境内投资者所属企业所有制性质的填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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