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4]51号

2004年7月16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

  附件: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 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
  (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 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创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环境,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并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授信文档管理,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指引的《附录》列举了有关风险提示,商业银行应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要求。

  第二章 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要求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确定的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包括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和潜在客户。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确定目标客户时应明确所期望的客户特征,并确定可受理客户的基本要求。商业银行受理的所有客户原则上必须满足或高于这些要求。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客户调查应根据授信种类搜集客户基本资料,建立客户档案。资料清单提示参见《附录》中的“客户基本资料清单提示”。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关注和搜集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有效识别授信集中风险及关联客户授信风险。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酌情、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料,以验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作备案。

  第十八条 客户资料如有变动,商业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供书面报告,进一步核实后在档案中重新记载。

  第十九条 对客户资料补充或变更时,授信工作人员之间应主动进行沟通,确保各方均能够及时得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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